关于印发《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22 浏览次数: 1047

 

关于印发《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

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师院〔201513

 

各院(部)、部门:

为加强我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院党政组织制定了《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5511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51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工程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通知》(苏教审〔20085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苏教科院〔201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期间,对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由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工作由纪监审办公室通过招标形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院纪监审办公室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新校区建设的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条 建立新校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承办,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项目组成员及相关部门参加。会议通报工程进度,讨论重大建设事项,协调有关工程建设中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与审计项目组相互需要沟通时,由发起方以会商单的形式书面通知对方,就某一具体工作进行讨论,讨论内容要有文字记载并存档。

第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消防、人防批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建筑节能、地质灾害等评估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等)。审计的重点是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程序要求。

第八条 工程项目招标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拟订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编制的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在发放招标文件前提供给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对工程量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其它送审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开展招投标工作,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含电子版)提供给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正式文件的封面上签字、盖章并备案。

(二)对中标单位预算书的审计

1.开标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预算书提供给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通过对中标单位预算书的审核,判断中标单位是否存在合同履约风险,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做好防控预案。

第九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内容和程序

(一)合同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草拟的合同(包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提供审计项目组审核;其中金额在五十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事项合同需经新校区建设法律顾问审签后提供审计项目组审核;

2.审计项目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将修改后的合同(含电子版)提供给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正式合同的封面上签字、盖章并备案;

4.工程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施工。特殊情况需提前施工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报新校区建设分管院领导批准。对于未经新校区建设分管院领导批准先施工后补合同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项目组说明情况,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隐蔽工程审计

1.审计项目组可对施工现场随时进行隐蔽工程抽检;

2.在隐蔽工程完工须封闭前,审计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3.审计项目组对隐蔽工程以文字、图案、照片等形式做好备案记录,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三)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1.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甲方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详细的核价资料;

2.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发表审核意见,未经审计项目组同意的核定价格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材料设备招标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拟定的招标文件;

4.审计项目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供给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正式文件的封面上签字、盖章并备案。

(四)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工程设计要满足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深度,严格控制工程的变更;

2.提出洽商、变更要求的,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

3.洽商变更事项主张单位或部门在提交书面报告时应附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和变更费用预算书;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计项目组对经审核后的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6.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变更签证单,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7.单次变更造价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变更事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需报新校区建设分管院领导批准;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事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需报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8.无费用变动的施工技术洽商,审计项目组不参与审核。

(五)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经过审核的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提交给审计项目组审核;

2.审计项目组在3-5个工作日内对索赔申请报告书提出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索赔协议,落实索赔金额,将索赔协议提交审计项目组备案,并作为结算依据;

4.单次索赔金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审批; 单次索赔金额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事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需报新校区建设分管院领导批准;单次索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事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需报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5.由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原因引起工程变更而造成损失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索赔。

第十条 竣工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阶段跟踪审计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需提前3日通知审计项目组参与建设工程的验收,审计项目组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和程序,掌握工程验收情况。

(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

结算书,并将工程结算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对工程结算审核签章后报纪监审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审核签章后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苏教科院〔20145号)的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2.施工单位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料送审后,除审计项目组要求外不得再补签证,送审资料缺项视为未送审;

3.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单项工程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教育厅复审。

(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和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财务决算。

1.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由财务处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2.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根据财务处出具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开展财务决算审计,核准项目投资总造价。财务处依据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确认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 工程款及材料款支付审计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不得超过70%

(二)工程进度款及材料款审核程序由相关单位提交款项支付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报告提交审计项目组;

(四)审计项目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五)预付款、甲供材料款作为已付工程款处理;

(六)未经审计项目组审核签署意见款项,不得安排支付和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二条 院纪监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遇到重大审计问题,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院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纪监审办公室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三)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纪监审办公室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院财务处职责

(一)管理建设项目资金,按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依法办事、公正执业;

(二)按照全过程审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审计结果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认真做好与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接受纪监审办公室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的支付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10%(不含)以上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8%(不含)—10%()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

3.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不含)—8%(含)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

4.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及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报送教育厅复审的项目,预留受托社会审计机构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经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扣除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保证金。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我院与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签订的合同中。

6.省教育厅复审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担:复审核减额大于或等于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由我院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复审核减额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的,其差额部分由省教育厅承担。

7.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并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变更,均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误差超过15%,取消该项目施工单位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格。单项工程项目的初审竣工结算与省教育厅复审结算误差超过5%,取消该社会审计机构在我院承担跟踪审计的资格。

第十九条 我院其他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执行,给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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