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建维修和物资采购工作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22 浏览次数: 878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

关于加强基建维修和物资采购工作

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

 

 

各院系(部),所(中心、室)、部门,

浦口、小行校区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印《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关于加强基建维修和物资采购工作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希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 基建维修 物资采购 廉政建设 暂行规定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101215印发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 苏 教 育 学 院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

关于加强基建维修和物资采购工作

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为了进一步履行监察的监督职能,规范工作程序,防止在上述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根据苏教监〔200810号文件(《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二级院(系)、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集体领导,使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预算外资金,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实行项目网上公告制度。基建、维修、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大宗物资采购,均须在院网主页上进行公告,公开招标。

  三、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基建、维修、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大宗物资采购,均须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签定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招投标工作要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提前告知院纪监审办公室,全程参与监督。

  五、为提高工程、采购质量,节约项目资金,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要严格遵守国家市场准入和廉政准入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经查实,对违反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在五年内禁止参与我院的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

  六、参与基建、维修、设备采购的甲乙双方单位负责人要签定《廉政协议》。基建、维修、采购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对方宴请、游乐;不准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对方任何好处费及其回扣;不准要求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因私借用、租用对方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单位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子女不准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工程、采购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

  七、工程验收工作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要有完备的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八、纪监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一步加强对基建、维修、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廉政纪律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十、本规定由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教科院〔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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