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22 浏览次数: 835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补充规定

根据“两不准”规定及省高校纪工委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不准举办和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组织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其他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有关按工作量计算的劳务酬金和奖酬金等发放要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禁突击花钱,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滥发钱物。严禁印发、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

四、严禁赠送和接受用公款开支的礼金和实物。各系、各单位不得向院领导和机关各部门送钱、送物。对未能拒收的礼品要按规定登记、上交。确属正当劳务如上课、加班费等,应摆在明处,严格按规定发放。

五、严禁借娱乐等为名参与赌博、迷信等活动,严禁借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做清正廉洁的表率,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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