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项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22 浏览次数: 810

江苏教育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六项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现根据中央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清正廉洁,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收受基层单位或部门赠送的钱物。

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的标准,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经批准在校办企业兼职的不准领取任务报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经济活动中,不准个人收受回扣。

五、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招生招干、人员调进、调资奖励等工作中,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截留学校预算内、外资金;不准擅自占用校产搞“创收”;不准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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