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本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三)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教学、科研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五)资助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将分别通过以下方式表示感谢:
(一)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金额累计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突出贡献奖”,可聘为本基金会名誉理事。
第十五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教金、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具体由基金会理事会研定
第十六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