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时间:2016-12-07浏览次数:270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出国(境)审批和办理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国家、江苏省或学校公派出国(境)讲学、访学、进修,参加国际性会议、展览、演出等学术和专业活动。180天及以上的因公出国(境)定义为“因公长期出国(境)”,180天以下为“因公短期出国(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因个人事务出国(境),诸如旅游、探亲、访友等私人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以及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年度出访计划的申报、报批、审核及出访手续办理由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备案审批由组织部办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备案审批由人事处办理。

    第七条 校级领导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报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须在每年11月中旬,通过学校办公系统,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提交下一年度个人因公出访计划,经所在院部同意,由国际处、人事处初审会签(中层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参与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方可办理因公出访手续。

    第九条 因实际情况无法提前申报出访计划的学术科研类出访,可向国际处申请补报计划。临时增加的行政类出访,原则上不予受理,除非确有明确具体的急办任务,可向国际处申请补报计划,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外事校领导共同审核,并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的出访内容,同时有符合工作需要的合理的出访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 因公出访国家、地区不得过分集中,应避免同一年反复出访同一地区或执行同一出访任务,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轮流出访、集中出访。

 

第四章  手续办理和审核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手续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办理,一般需提前2-3个月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因公出国(境)事宜。

    第十四条 邀请方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符。

    第十五条 因公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出访逗留时间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一般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天,2个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8天,包括离境和抵达国内的时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所有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有关信息须在网上公示,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出访团组和人员方可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学术调研、交流讲学的人员,若出访时间为20天及以上,须向所属院部提交请假申请,由所属院部主要负责人核转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报批(相关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得到批准后,方可向国际处提交出访手续办理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办理因公出访手续须由相关职能部门特别审批,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因公出访手续:

    (一)出国(境)活动由不具有国际交流资质的机构安排;

    (二)出国(境)人员的职务、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四)其他不宜因公出国(境)者。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由所属院部及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或由国内相关机构资助的出访团组,财务处应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用汇标准,具体办法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国家(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须在因公出国(境)申请中明确列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换汇或报销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选择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和出访行程,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若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出访人员不得申请使用经费,且退还已支出的个人部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需办完报到等相关手续,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护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护照是公务普通护照,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转让,不得随意加盖任何非边防部门或非有关国家签证的印章,不得在护照备注栏随意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国际处负责因公护照的申办,同时负责因公护照的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护照持有人在出访任务批准后,须通过国际处到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办理相关签证手续。未经省外办许可,不得擅自持因公护照到外国使领馆申办签证,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不得将因公证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因公护照持有人不得使用因公护照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执行出访任务前,国际处通知出访人员领取因公护照,同时办理护照领用登记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短期出访任务。因公长期出访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严禁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有效证照出国(境)。

    第三十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以进入我国国境日期起算)将因公护照交由国际处统一保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因公护照者,学校将暂停其因公出国(境)申请。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人员,应及时将因公护照交由国际处保管。

    第三十一条 离职人员如需调用因公护照须由对方单位护照保管部门出具“护照调用函”并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因公护照移交登记表》,方可调用。

    第三十二条 若持照人在境内不慎遗失因公护照,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将报案单、本人书面说明报国际处,由国际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注销。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若持照人在国(境)外不慎遗失因公护照,应立即由团长报国际处,同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报案并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补办护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须交由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出国(境)前,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院部应安排行前培训,明确派出任务、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三十六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须与学校、院部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对特殊事宜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2周内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向人事处和所属院部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在外期间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和所属院(部)汇报工作、学习进展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及时归还因公护照。回国后20天内须在学校提交出国小结、公务活动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将纸质版交国际处归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为学校服务至少两年,服务期内不得申请因公长期出国(境)。如在出国期间或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离校者,须交还学校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和违约金。

    第四十条 因公出(境)期限1个月以内的,出国(境)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照发。

    第四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且由对方支付工资的,出国(境)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停发;其他因公出国(境)期限1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境)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照发,校内奖励性绩效缓发,待其回国报到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并在出国(境)前需向学校财务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第四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津贴等自完成回国报到手续之月起恢复。

    第四十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未经批准延期、出国(境)逾期未归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保证金不再退还,还须退还学校所发的一切工资、津贴、各类保险及公积金,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出国攻读学位者除外),逾期不归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因公赴台、港、澳地区访问计划申报与手续办理,依照上级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文件的相关条款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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