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时间:2019-06-18浏览次数:296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高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语言(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长短期培训生等。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应遵循结构合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总原则。各院部须重视留学生工作,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处须会同教务处、各院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有义务接收外国留学生,负责相关专业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学管理。接收留学生的院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留学生工作,并根据本院部的留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留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本院部外国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的审批、教学过程的督查、成绩管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工作。国际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毕业或结业审核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有关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包括奖学金的管理和督查。

第八条  后勤处负责制订并执行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细则和餐饮服务细则,以确保外国留学生在校生活的和谐、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留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要为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并加强网络的外文界面建设。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国际处会同教务处和有关院部制定学历留学生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以及录取标准,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和分管教学校领导签署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布招生简章,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国际处负责对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交由相关院部进行审核。国际处负责汇总院部录取的留学生名单并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建立外国留学生的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外国交换留学生须按照校际交流合作协议,经外方学校向我校国际处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国际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明确交换生在我校的权利和义务,后将名单及申请材料转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相关入学条件对材料审核后,负责将交流留学生分配到相应院部。

第十四条  各院部有义务承担外国留学生的培养任务,并积极接收校际交流学生。

第十五条  国际处负责发放各类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办理其来华签证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我校各类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处会同各院部负责制定我校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并报送教务处进行校内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 各院部应按照培养方案安排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英语、体育、时事政策、军事教育和军训等课程免修。

第二十条  授课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生,可使用英语撰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位授予,由教务处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证书由国际处制作,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制作。国际处负责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留学生的学历证书信息,教务处负责报送留学生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际处会同教务处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各院部为外国留学生开设全英文授课专业和课程。

第二十五条  国际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制定外国留学生导师指导费标准,以及为外国留学生单独授课和全英文授课教师的课酬标准。

第五章 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我校现有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和管理外国留学生的学习档案。国际处负责留学生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和学生证发放,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各院部负责外国留学生老生的学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语言生的档案由国际处管理,学历生的档案由其就读院部管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环节的材料在就读院部保管,在学生离校后移交给国际处归档管理。

第六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并负责新生的入学教育。

第三十条  国际处会同相关院部组织外国留学生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督促外国留学生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国际处和相关院部应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校的学生社团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处会同相关院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严禁各种宗教以及政治性聚会。

第三十三条  国际处负责指导外国留学生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健康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助做好相应的理赔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严格制定并执行外国留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际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和生活费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可根据中国政府、江苏省政府以及我校设立的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享受各类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须根据相关规定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如违反中国法律、我校校规和校纪,将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八章 学费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际处会同财务处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会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制定外国留学生住宿标准,并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实施。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需更改,须由国际处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共同提出,并经校党政联席会议核准后实施。财务处负责收取各类外国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条  各类政府奖学金经费拨付到校后,财务处及国际处根据国家、省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奖学金经费。

第四十一条  国际处会同财务处制定我校留学生经费的管理办法,国际处根据管理办法负责具体制定每年的外国留学生经费划拨计划,并交由财务处划拨和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台港澳地区的招生及学生管理事务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若与上级文件的相关条款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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