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时间:2019-06-18浏览次数:285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的国际化建设,提高学校教科研的整体水平,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的聘请、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专,是承担相关外国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和从事专业研究和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长期外专指来学校工作180天及以上者;短期外专指来学校工作180天以下者。

第三条 外专的聘用和管理必须遵照“按需聘请、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聘请条件及申报审批

 

第四条 外专的聘用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及有良好国际交流合作基础的院部。坚持公开聘请、专家评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拟聘外专的院部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的需要,制定年度聘用外专的详细计划,报国际处,由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会签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并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外专的聘用要求:

(一)拟聘外籍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从拟聘年份开始计算);

2.所教语言是其母语,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

3.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相关语言教学资质;

4.接受根据学校相关教学规定而进行的教学质量评估;

5.无犯罪记录。对华持友好态度,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6.原则上不聘用已在华连续工作5年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人员。

(二)拟聘长期外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从拟聘年份开始计算);

2. 拟聘外国语言专家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近学科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从事非语言类教学的长期外专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4.接受根据学校相关教学科研规定而进行的教学科研评估;

5. 无犯罪记录。对华持友好态度,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三)拟聘短期外专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专业对口,熟悉所聘专业的国际前沿问题;

2.和邀请院部已有前期的交流和了解;

3.无犯罪记录。对华持友好态度,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第七条  邀请院部按下列要求向国际处提出申请:聘请外籍教师和长期外专须在其来校前至少3个月提出申请;聘请短期外专须在其来校前至少1个月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院部需登陆学校办公系统填写相关申请审批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经申请院部负责人网上审核同意后,由申请院部将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提交国际处。

第九条 国际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者,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5天公示结束没有异议,方可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长期外专须按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期限、工作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外专局的相关要求,国际处负责受聘外专的合同签订和管理、来华手续办理和接待、聘用期间的生活管理等,同时切实做好我国对外政策方针的宣传、解释、贯彻,协调外专和校内外各方面的交流沟通。

第十二条  聘用院部须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聘用外国专家目标管理申报审批书》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在每位外专的聘用期满时,聘用院部须根据任务履行情况向国际处提交一份相关的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聘用院部应积极组织外专参与本部门及学校的教科研交流活动,同时对外专的教学工作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在教学评估过程中,学校对教学优秀的外专将给予表扬奖励,对教学存在问题的外专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视情况予以一定的惩罚。教学评估参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聘用院部应为所聘外专配备一名工作认真细致、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帮助外专和院部的沟通交流,协助学校做好外专的教学评估工作。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外专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院部申请聘用计划时须同时提交经费预算,长期外专严格履行所签合同的条款执行,短期外专在任务结束1个月内将决算提交国际处。

第十六条  外专聘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薪酬、活动费等。

    第十七条 国际旅费是指外专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专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包括外专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汽车或租车等往返费用。活动费是指外专来校工作期间从事演讲、学术讨论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外专来访一般安排校内住宿。

第十九条 外专经费的使用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文件的相关条款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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