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时间:2019-06-18浏览次数:406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活动的管理,强化有关职能部门和院部的沟通协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流生,是根据学校和国(境)外高校签署的校际交流合作协议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交流生项目、由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择优遴选、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主要有:长期交流生,即在国(境)外交流学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短期交流生,即在国(境)外学习交流3个月以下的学生。

第三条 交流生管理工作应坚持规范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有关院部和职能部门应职责明确,相互合作,热情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负责交流生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

第五条 国际处负责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商谈和签约,承担与相关交流项目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相关交流项目的信息发布和咨询,同时根据有关交流项目的要求,和其他部门协作做好交流生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校级遴选、学分转换、学籍管理等工作;学工处负责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等工作。在校级遴选工作中,有关院部和职能部门须做好协调沟通,密切合作。

第七条 负责相关交流项目的院部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做好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八条 国际处定期发布有关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信息,教务处根据具体交流项目要求举办相关考试或面试。

第九条 交流生的选拔要求:             

(一)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 思想进步,身心健康,有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 学业成绩良好,没有任何课程不及格的记录;

(四) 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

第十条 交流生的选拔原则和程序:

(一) 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 主要从本科2-3年级学生中选拔;特殊项目也可在本科4年级学生中选拔;

(三) 学生本人根据具体交流项目提出申请,经由所在院(部)同意并推荐,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相关考试或面试;

(四)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考试成绩和交流项目要求,拟定推荐交流生名单。

第十一条 国际处负责交流项目的对外材料报送和录取,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及签证相关材料,同时向教务处和学工处提供交流学校录取的学生名单存档备案。

 

第四章 交流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在我校的学籍不变。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参与一次国际交流项目。在学校通过有关考核并公示,或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部许可,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无故退出交流项目者,在校期间将不再有继续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交流生凭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可到国际处领取相关学生交流协议复印件,自行办理出入境手续和证件。学生交流协议复印件只可用作交流生出入境手续和证件的办理,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选定的交流生须签署有关交流项目协议或其他学生管理文件。交流生有权享有交流项目协议所规定的优惠待遇。交流生原则上需正常缴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承担国际旅费、签证费,和在国外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交流生出国签证办妥后,必须依照项目要求参加有关职能部门举办的行前培训。

第十七条 交流生到达国(境)外交流学校后,应在两周内将国(境)外住址、联系方式、所选课程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国际处和所属院部,并保持联系畅通。同时,交流生须及时与中国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交流生必须按国(境)外高校的要求购买有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九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所在交流学校联系,同时与家人和学校联系,以便取得及时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条 交流生结束交流学习后须按时返校,到所属院部办理返校注册手续,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院部允许,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留学,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分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应选择与所属院部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较高契合度的课程,遵守学校学分认定的有关管理规定。长期交流生返校后,应将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及时报送教务处,以便学分认定。具体要求参照教务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交流生所在院部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内容认定课程性质、转换学分。若交流生所修课程的内容与其所在院部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没有相关性,可认定为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

第二十三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的要求如下:

(一) 语言类交流生原则上在交流学校选择相同语言专业学习。

(二)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每学期所选课程中,必修课不得少于3门,总学分应与所属院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基本一致。若学期总学分未达到所属院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的要求,应在回国后补齐所缺学分。

(三)长期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院部的允许,不得同时注册修读本校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分认定程序如下:

(一)返校后填写教务处规定的学分认定申请表。

(二)交流生将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和交流学校的成绩单及相关的课程内容介绍或教学大纲递交至所属院部,经院部认定,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转换学分,替换课程。

(三)毕业班交流生的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课程修读等学分认定事项,依据教务处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交流生学籍和教务管理的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章 信息反馈

 

第二十六条 有关院部应在交流生返校后组织座谈,听取交流学习情况汇报以及有关交流项目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国际处应根据交流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反馈意见,及时与国(境)外交流学校进行协调沟通。

第二十八条 国际处、教务处和相关院部应及时掌握交流项目变化和动态,改进和完善项目条件和实施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文件的相关条款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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