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一般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郭永涛发布时间:2016-12-16浏览次数:453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一般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校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设施、设备以“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为原则。

二、设施、设备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各类水泵、开水炉等)由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一般维护管理。

实验室设施、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一般维护管理。

教室设施、设备由教务处负责一般维护管理。

监控系统、消防监控系统、消防系统、人防系统等由保卫处负责一般维护管理。

三、一般维护管理

1.设施、设备的一般维护工作由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2.设施、设备在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异常使用。

3.设施、设备的使用人员随时注意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问题,要及时报修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4.设施、设备使用单位要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对在用、备用、封存和闲置的设备,都要定期进行除尘、防潮、防腐蚀等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清洁、润滑和紧固工作。

5.使用单位建立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做好登记、使用和定期检查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设备的名称、制造厂商名称、型号和编号、购买或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造厂提供的资料、票据等存档;相关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保存。

6.设施、设备的正常一般维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施、设备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转,以满足各项工作的需求。

7.设施、设备使用操作人员是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主要责任人,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责任制。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四、维修管理

1.凡是需要维修的设施、设备,各使用单位需填写《设施、设备维修申报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以安排维修。未经同意,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将仪器设备送外单位维修。

2.设备修复后,由具体使用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使用单位领导验收,并在申请报修单上签收(必须附有维修工时费、零配件清单、更换的旧件等)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维修验收时,应注明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均应建立维修卡片,维修卡片应归入设备档案统一管理。

4.尚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商负责保修。

5.使用单位负责监督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

6.凡送修的设备零配件不能修复而需要更新的,维修申报单位需向提交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更换的零配件应由专人验收。在保修期内属同一维修部件损坏的(人为损坏除外),维修申报单位应依法要求承接维修的单位无偿进行维修。

五、维护费用

1.公共设备一般维护费由资产经营总公司从物管费中支付。

2.校内各教学、科研与教辅单位的设备一般维护费从各单位日常费中支付(各类耗材从各单位行政经费支付)。

3.行政机关单位的设备维护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4.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费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

5.正在建设中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与重点发展学科,用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护费用,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专项经费使用完后发生的维护费用,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

6.维护费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结算。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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