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郭永涛发布时间:2016-12-16浏览次数:94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学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通过资产经营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由学校和资产经营总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需要招标的物业项目由资产经营总公司通过学校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并执行学校审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设备、园林绿化、道路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学校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作为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总公司的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后勤处职责

(一)代表学校与资产经营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根据资产经营总公司的管理情况决定奖惩;

(二)监督和检查资产经营总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三)定期了解物业使用单位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四)制订《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及师生定期对资产经营总公司进行考核;

(五)协调物业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资产经营总公司的维修情况;

(六)负责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的审核和支付;

(七)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保卫处职责

履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总公司在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处理资产经营总公司报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学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事宜,配备消防器材,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协助公安部门为安全事故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职责

处理学生公寓室内维修和教室管理等有关事宜,代表学生履行对资产经营总公司的监管职责,参与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基建处职责

履行协调、督促承建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承建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职责,履行对建筑物本体制定大中修计划、编列预算并进行维修的职责。

 

第三章  物业服务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经资产经营总公司公开招标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总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承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清洁卫生、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总公司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物业使用单位应遵守资产经营总公司为做好相关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除学校统一分配或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物业。

第十八条 物业使用单位不得将物业转租、转借。

第十九条 资产经营总公司可享有一定的面积管理用房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超面积占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必须严格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使用单位如确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后勤处,经后勤处审批同意后,在资产经营总公司的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学校和资产经营总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物业整洁。物业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禁止不经批准随意设立各类永久性的设施。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

第二十二条 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保卫处批准,向所负责区域的资产经营总公司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卫处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违规摊点进行撤除、清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管理由保卫处统筹负责,物业使用单位、资产经营总公司必须遵守保卫处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资产经营总公司对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负协助看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总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巡查。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禁止的行为

(一)乱拉电线、乱接电源、私改线路;

(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

(三)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

(四)焚烧废纸、垃圾,乱扔烟头。

第二十七条 各物业使用单位负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职工或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经营总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资产经营总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保卫处、后勤处报告。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与资产经营总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条 未经后勤处的委托和同意, 资产经营总公司不得在学校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有偿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总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偷盗、火灾等事故并造成损失,确属物业服务单位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后勤处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后勤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学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成立物业管理考核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3个月)对资产经营总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后勤处负责资产经营总公司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后勤处依据对资产经营总公司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如物业使用单位对资产经营总公司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重新选聘项目管理公司,可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处调查核实后,确属项目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的,资产经营总公司监督不到位,项目管理公司三次整改无效者,报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该项目管理公司的合同。后勤处重新组织招标,选聘新的项目管理公司,原项目管理公司3年内不得参与招标,同时重新招标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由后勤处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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