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时间:2019-06-18浏览次数:351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的国际化建设,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特设立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保证奖学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江苏二师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学工处、教务处联合组成“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协调和落实。
 
第三条 奖学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并且根据不同等第、交流时长、目的国家(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 特等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参加世界顶级大学(《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前50名大学(以奖学金申请当年最新排名为准)交流学习三个月及以上的学生;
(二) 专项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参加校际学生交流项目、学习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学生;该项奖励分别设一、二、三等奖。
(三) 优秀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参加一个月及以下的赴国(境)外高校短期学术交流或游学项目的学生。
 
第四条 奖学金的主要来源:
(一)     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奖学金;
(二)     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的经费;
(三)     各学院设置的专项经费;
(四)     各类定向捐赠经费。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人必须是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不含在读留学生)。每位申请人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获得一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或者排名在班级前30%;
(三)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任务;
(五)具体项目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审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评审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学校审批等六个阶段。
 
第八条 国际处在校园网等平台发布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申请的通知,公布相应的奖学金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自愿申请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以及具体项目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业成绩单(原件);
(三)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文简历及获奖证书等辅助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对报名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交国际处,由国际处牵头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选拔考核,确定奖学金获得人员、奖学金等第和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国际处汇总上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经过公示无异议,由国际处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若有以下违规行为,取消奖学金:
(一) 未按学校或学院规定修习课程和学分;
(二) 未经学校书面批准擅自改变交流计划;
(三) 违反接待学校的校规或当地的法律法规;
(四) 加入非法组织或集会,或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奖学金公示之后如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出项目,则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且在校期间不能再申请其他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际处负责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学金在在学生学成归国后一次性发放,未完成学习任务者取消奖学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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