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宋惠贤发布时间:2017-06-08浏览次数:264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规范校园停车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办事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内道路、运动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等。

(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依照本校《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八条  非机动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九条  在校园内非机动车不得并排行驶,不准骑车带人,酒后骑车、双手离把、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运动场骑车,骑车时不得攀附他人或车辆,不得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学骑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严禁中、小学生(非本校教职工子女)骑自行车进入校园。非本校教职工不得骑车借道穿行校园。

第十二条  权属不明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严禁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保卫处指定的区域,学生宿舍区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不得在楼门口及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遇学校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禁止停放的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行人应在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嬉逐打闹。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十六条  幼儿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须负责照看。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道路实行统一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十九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报学校批准,并送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保持道路的平整状态,恢复通行,并报保卫处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消防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保卫处统一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校园道路,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基建、后勤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用拖拉机、履带车和8吨以上的载重车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科研、工程施工和其他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3天向保卫处报告会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同时报警,保卫处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按本校《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压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恢复完好。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公私财产(包括车辆及车内物品)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接受校内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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