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内集体户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发布者:宋惠贤发布时间:2017-06-08浏览次数:415

一、校内集体户口管理规范

(一)凡需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本校有关规定,方可到保卫处申报入户。

(二)凡已申报迁入本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按申报程序开展工作。

(三)需出国出境的学生和教职工,必须符合出国出境的有关规定,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由保卫处出具户口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四)凡在册户籍人员借用户口者,必须持所在院部或部门出具的户口使用目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

(五)学生在转学、退学或升学办理户口迁移时,必须持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材料,方可办理。

(六)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时,需持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办理因判刑、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必须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医院出据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校内暂住人口管理

(一)暂住人口的界定

暂住人口,是指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非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居住3日以上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

1.劳务团体施工人员;

2.校内单位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

3.在校内承包、经营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住宿人员;

5.其他原因在校内暂住的人员。

(二)管理部门

1.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2.各用工单位是学校暂住人口管理的协管单位,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三)管理措施

校内暂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制度。

1.住宿在校内招待所或宾馆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住宿登记可视为暂住登记;

2.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在校内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拟在校内从事服务、劳务、承包等形式的非在编在岗人员,应在抵达校园后的3日内,由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人口申报登记手续。拟在校园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未办理《居住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居往校内;

4.《居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校内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由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5. 暂住人口申领《居住证》时,需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以及承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由该单位负责将所有暂住人口名单、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种、来校时间、住校内何处等详细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后,向辖区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6.《居住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换领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校园不再返回的,应在离开校园前5日内到保卫处注销登记,交还《居住证》;

7.用人单位、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所属的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1)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

2)配合保卫处组建校园治安联防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3)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人员、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4)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不得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四)暂住人口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2.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领《居住证》,并交纳有关费用,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过期使用《居住证》;

3.遇有公安人员、保卫处管理人员查验《居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4.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报告保卫处。

(五)奖惩

1.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发生以下行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情节轻微者,给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住的;

2)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3)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的;

4)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5)私拿、偷盗、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

6)有关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整改措施,致使暂住人口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

三、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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