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宋惠贤发布时间:2017-06-08浏览次数:2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所有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全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处理全校消防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成员参与学校防火管理,负责本部门及所在片区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

2.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确定防火重点和相关岗位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

3.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5.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6.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7.一旦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8.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学校保卫部门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校卫队和物管人员为主组成。同时,各部门设立兼职消防管理员和义务消防员,防火任务较重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义务消防队。各部门兼职消防管理员、义务消防员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指导。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各部门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各部门对所属的电工、焊接工、油漆工、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从事放射、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教育和相关培训,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级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材。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室内装修,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工前应通过保卫处按程序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各类临时性用房的搭建,由用房单位申请,经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后勤处、保卫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有关部门在维修道路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十三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须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进行焊接作业。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各类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用铁管穿线,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落实登记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具备防暑降温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十五条 校内禁烟区禁止任何人吸烟或使用明火。禁烟区的划定由各部门报请保卫处审批确定,也可由保卫部门指定。禁烟区、高层建筑内和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确需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并落实严密的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校内教学科研区域原则上禁止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炉),必须使用的要明确使用和管理办法,新增煤炉、石油液化气(炉),应经使用部位的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和使用。

第十七条 在校内焚烧一般废物,应确保周围无电线及可燃物品,确保不会污染环境;焚烧含毒、易爆等特殊物品以及数量较大物品,应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焚烧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凡将校内房产租赁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和落实制度,规范操作,整改隐患。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应事先报保卫处审核。主(承)办单位应对集会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在地点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按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室外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设施等由保卫处管理和维护;室内的消防器材、设施等由使用部门或物业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全校消防器材、设施的日常更新维修由保卫处统一负责。保卫处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划拨的消防经费,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所需经费自付。

第二十四条 外来进修、培训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制度,其消防教育和培训由有关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

1.学校层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2.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消防隐患整改要求:

1.对有违反消防法规之行为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2.对能够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成责任部门及时整改消除;

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要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1.每年以消防安全知识读本、消防知识宣传栏、安全知识竞赛、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为载体,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入学新生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和灭火器使用的演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基本灭火技能。定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院(部)、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器材的使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通过实地演示进行技能培训。

5.消防控制室 、食堂、水电维修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二十九条 启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七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一条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1.负责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

2.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全校性防火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

4.进行消防宣传,带领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5.管理和维护全校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6.加强与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7.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在组织消防检查时,有关部门应派兼职消防管理员参加,共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按照保卫处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结果告知保卫处。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给予表彰或奖励:

1.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者。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者。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表现突出者。

4.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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