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鹏飞发布时间:2017-06-08浏览次数:2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类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院部实验室及教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院部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管理,负单位主体责任。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保卫处、教务处、基建处等部门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购和转运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按需向教务处提交《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剧毒类化学试剂书面提交《剧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通过,保卫处备案,由教务处按核准数量采购、发放,原则上不得多买,不得库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等处理。

第四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凭已通过审核的购置申请表到教务处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应按需购买、按需领取,做到零库存。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使用单位如有未使用完的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报教务处批准,妥善储存在指定地方,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1.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

4.危险特性;

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须定期向辖区环保主管部门、教务处、保卫处申报废弃物处置计划,教务处、保卫处负责监管并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教务处,尤其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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