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发布者:宋惠贤发布时间:2017-06-07浏览次数: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各院部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 各院部、部门是其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院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可确定1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人身及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部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后勤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部门,要在保卫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校门治安管理管规定

(一)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妨碍门卫正常执行公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门,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三)校外单位借用本校场地、教室、会议室等开展活动或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接洽单位应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保卫处后,方可进入校内;

(四)机动车出入校门的要求,按照本校《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哗、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销、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共场所的通风、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系统、设施和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重要的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的教室、文娱、体育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不健康活动,公共场所严格杜绝不文明举止;

(四)进入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损毁公用设备、设施。

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全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师生的正常生活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认定,填写《重点要害部位审定书》,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各要害部位必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三)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

(四)各要害部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害部门的主体单位对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保卫处报告。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时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禁止的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校园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一)校园内严禁张贴各种大、小字报、传单等,一旦发现,及时取证,立即清除,坚决查处;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编印小报、刊物,任何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各种社团和同乡会,不得擅自成立各类政治组织,一旦发现要坚决制止取缔。在校园内开展的群众性活动,必须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除周末、节假日外,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各种活动;

(四)严禁非法串联和非法聚会,严禁聚众哄闹和非法游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违章搭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不得从事经商和组织经营性文体活动;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和公物上(如墙壁、桌椅、门窗、厕所等处)随意刻画和涂写;

(七)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酗酒、赌博和以任何方式寻衅闹事,扰乱校园内的正常秩序;

(八)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任何人都有责任同一切触犯刑事和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签订用工合同时要签订责任书,并要进行安全教育;

(二)外来务工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和用工部门介绍信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非南京市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三)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本校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如有违者将与本校人员一样对待处理;

(四)承包工程或修缮的建筑工程队,由带队人负责维护内部安全,并成立治保组织,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五)外来务工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得随意动用、损坏、私拿各种物资器材。

第十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按照本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对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对该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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